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在政府人道救助領域助手作用,確?!安垡蝗站琛本栀涃Y金管理合法合規、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紅十字會“博愛一日捐”捐款使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博愛一日捐”是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認真組織落實,并長期堅持的一項政治任務,范圍包括全市各級行政企事業單位,中央駐市各單位、駐軍各部隊,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個人,職工捐出一天的收入,企業捐出一天的利潤。
第三條 “博愛一日捐”實行分級募捐,分級使用原則?!安垡蝗站琛本杩畹挠猛局饕獮槿性馐茏匀粸暮Φ氖転娜罕?、城鄉特困居民、企事業單位特困職工、貧困學生等的救助。
第二章 “博愛一日捐”捐款的接收
第四條 “博愛一日捐”捐贈資金或財產應當是合法的、有獨立處分權的,用途必須符合紅十字會宗旨,嚴禁一款多用,嚴禁為企業或個人逃稅提供條件。
第五條 “博愛一日捐”募捐對象主要是在職干部職工,捐款金額不下指標,不搞攤派,離退休和退養職工可以不參加捐款。
第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接收“博愛一日捐”捐款后,應及時向捐贈方出具財政專用捐贈票據,捐款全部納入“博愛一日捐”專用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章 “博愛一日捐”捐款的使用
第七條 “博愛一日捐”捐款本著因地制宜、量入為出和救急不救窮的原則,用于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救災、救助等工作。具體如下:
(一)開展救災的準備工作,各級紅十字會的“博愛一日捐”捐款要本著有災救災,無災備災的原則,除自治區紅十字會要求的基礎儲備金外,每年還要拿出捐贈額的20%用于建立備災儲備金;
(二)救助遭受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受災群眾,為他們提供糧食、衣物、醫療等緊急救助,幫助受災困難群眾災后恢復重建;
(三)開展送溫暖活動,對城鄉特困群眾給予生活救助;
(四)對因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群眾給予生活救助;
(五)實施“博愛家園”等人道救助項目;
(六)其他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資助項目。
第八條 對大病、特困家庭和特困學生等的救助,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旗區紅十字會實施,市紅十字會原則上不接收旗區求助人員申請。市紅十字會每年在元旦春節和“5·8”世界紅十字日開展救助活動,市直有關單位的特殊困難職工需要進行救助的,須由所在單位以公函形式提出申請,由執委會討論進行救助,市紅十字會不接收自然人的救助申請。向市紅十字會申請救助時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求助單位公函;
(二)求助人的申請表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求助人的求助原因及相關資料,包括家庭經濟困難證明、縣級以上醫院大病醫療證明等。
第九條 經執委會研究,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個人(家庭)一般只進行一次性救助,情況特殊確需進行2次以上救助的且金額較大的,經會長批準后再行救助。
第十條 “博愛一日捐”捐款用于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救助時,應嚴格按照《中國紅十字會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救助規則》執行,符合自然災害響應標準的由執委會集體研究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使用捐贈款采購救災、救助物資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總會、自治區紅十字會有關救災物資采購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本著“等價擇優、等優擇價、就近采購”的原則,采用三家報價的方式進行采購。凡屬財政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且超過財政所規定自行采購金額上限的物資,一律通過政府公共交易平臺進行招投標采購。
第十二條 使用有指定用途的“博愛一日捐”捐款,不得自行改變捐款用途,確需調整的應征得捐贈者同意,執委會集體研究通過后執行。
第四章 “博愛一日捐”捐款的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紅十字會的“博愛一日捐”資金納入捐款專戶設專賬管理,大額資金支出和自主實施項目確定由執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在實施如“博愛家園”等項目過程中,不得將“博愛一日捐”資金撥付到紅十字會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
第十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的“博愛一日捐”資金,每年要接受同級或上級審計部門及第三方審計機構的審計,審計報告每年要向上級紅十字會逐級備案?!安垡蝗站琛本杩畹氖罩褂们闆r要定期向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報告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依照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管理辦法和國際紅十字運動慣例,各級紅十字會的工作成本費要據實列支,主要用于宣傳,志愿者補助費、通訊費和交通費以及救助公示、賬目公布等,嚴禁重復列支工作成本費。捐贈者對列支費用有明確要求的,可簽訂使用協議,按雙方約定辦理。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六條: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在“博愛一日捐”資金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賄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貪污募捐款的。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各旗區紅十字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博愛一日捐”捐款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鄂爾多斯市紅十字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