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在黨和政府人道救助領域助手及聯系服務群眾橋梁紐帶作用,確保“博愛一日捐”捐贈資金管理合法合規、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紅十字會“博愛一日捐”捐款接收管理使用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鄂爾多斯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博愛一日捐”是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認真組織落實,并長期堅持的一項政治任務,范圍包括各級行政企事業單位,中央駐市各單位、駐軍各部隊,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個人,職工捐出一天的收入,企業捐出一天的利潤,捐贈資金用于開展人道事業活動。
第三條 “博愛一日捐”每年開展一次,實行分級募捐,分級管理使用,統分結合原則。
上級紅十字會應當對下級紅十字會捐款的接收、管理、使用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遇有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二級以上響應),市紅十字會可以統籌本轄區內各級紅十字會的備災儲備金集中使用。
第二章 “博愛一日捐”捐款的接收
第四條 “博愛一日捐”捐贈資金應當是合法的、有獨立處分權的資金。有明確捐贈意向的,捐贈人需出具書面捐贈函或簽署捐贈協議予以說明,捐贈意向必須符合紅十字會宗旨,沒有附加條件。指定捐贈意向的款額不超過捐款總額的30%。
第五條 “博愛一日捐”募捐對象主要是在職干部職工,捐款金額不下指標,不搞攤派,離退休和退養職工可以不參加捐款。
第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接收“博愛一日捐”捐款后,應及時向捐贈方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频墓媸聵I捐贈票據或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票據,對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的,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記錄。
捐贈人依法享受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章 “博愛一日捐”捐款的管理使用
第七條 “博愛一日捐” 捐款全部納入專門銀行賬戶并設專賬管理,執行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單獨核算。
第八條 捐款本著因地制宜、量入為出的原則,用于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救災、人道救助等工作,資金使用范圍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博愛一日捐”捐款使用有關規定,20%用于備災救災儲備金,30%用于鞏固原有人道救助品牌項目,50%用于自治區五個一項目及市紅十字會的人道事業、脫貧攻堅等項目。當年接收捐款數額超過75萬元的旗區紅十字會可調整支出結構,即50%用于自治區、市及旗紅十字會的人道事業、脫貧攻堅等項目,30%用于鞏固原有人道救助品牌項目。
本轄區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或突發公共事件(三級以上響應),可以使用備災儲備金開展緊急救災救援工作,同時需報上級紅十字會備案。
備災儲備金累計達到《內蒙古自治區紅十字會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數額之外的資金,除上年度留存的備災儲備金1/2(即上年度捐款總額的10%)和本年度應留存的備災儲備金(即捐款總額的20%)外,其他備災資金可以在本年度統籌使用,以此類推。
第九條 對大病、特困家庭和特困學生等的人道救助,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旗區紅十字會實施,市紅十字會原則上不接收旗區求助人員申請。市直有關單位的特殊困難職工或幫扶的貧困家庭需要進行人道救助的,須由所在單位以公函形式提出申請,由執委會討論,經網上公示無異議后實施。市紅十字會一般不接收自然人的申請。為體現人道救助的及時性,在有求助者的情況下每周研究一次。
第十條 向市紅十字會申請人道救助時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求助單位公函;
(二)求助人的申請書及申請表
(三)求助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或戶口本復印件;
(四)如是大病患者,需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醫療收費票據或醫保報銷憑證等證明材料。
第十條 經執委會研究,對符合人道救助條件的個人(家庭)每年一般只進行一次救助。
除特殊情況外,職工本人大病人道救助3000元,直系親屬大病人道救助2000元,單位職工特困家庭人道救助1000元;各單位幫扶村大病人道救助1000元,特困家庭人道救助500元;臨時性人道救助不超過200元;造血干細胞和遺體器官捐獻成功的志愿者,給予本人或家屬1萬元的人道關懷。如遇特別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經專題研究可適當提高人道救助標準,最高不超過2萬元。人道救助金原則上以轉賬或電匯的形式發放。
市紅十字會5萬元以上的資金支出,必須由執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博愛一日捐”捐款用于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救助時,應嚴格按照《中國紅十字會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救助規則》執行,符合自然災害響應標準的由執委會集體研究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使用捐贈款采購救災、救助物資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總會、自治區紅十字會有關救災物資采購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本著“等價擇優、等優擇價、就近采購”的原則,采用三家報價的方式進行采購。凡屬財政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且超過財政所規定自行采購金額上限的物資,一律通過政府公共交易平臺進行招投標采購。
捐贈方對物資采購有明確的要求的,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按雙方約定辦理。
第十三條 使用有指定用途的“博愛一日捐”捐款,不得自行改變捐款用途,確需調整的應征得捐贈者同意方可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在實施如“博愛家園”等項目過程中,不得將“博愛一日捐”資金撥付到紅十字會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
第十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的“博愛一日捐”資金,每年要接受同級或上級審計部門及第三方審計機構的審計,審計報告每年要向上級紅十字會逐級備案?!安垡蝗站琛本杩畹氖罩褂们闆r每年要向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至少報告一次,并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依照《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管理辦法》和國際紅十字運動慣例,各級紅十字會在開展“博愛一日捐”等活動中產生的費用,可以在捐款中據實列支,但不得超過本級接受捐款總額的6.5%。支出范圍包括宣傳費,志愿者補助費、辦公用品與設備費、資料費、差旅費、通訊費、交通費、評估督導費等,不得擴大支出范圍,不得用于單位的行政開支。嚴禁重復列支工作成本費。
捐贈者對列支費用有明確要求的,可簽訂使用協議,按雙方約定辦理。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七條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在“博愛一日捐”資金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賄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貪污募捐款的。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鄂爾多斯市紅十字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實行,原辦法同時廢止。